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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5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汪清县**镇**村。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伙同尹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96林班1、2、7小班内盗伐林木。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3.7234立方米,价值755.09元。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赔取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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