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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沿葵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葵隧道西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8.19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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