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月15日08时01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大连湾*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2.00mg/100ml。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辽学鉴【2019】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