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东至县**镇**小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望江县**路张家坝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望江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所送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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