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7****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口执勤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