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号**号楼**室(住址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P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校场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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