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派出所,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居民区居住,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23时50分许, 张某某驾驶陕J****2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由尹家沟往新区方向行驶,行至尹家沟转盘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440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87.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能够自觉悔过,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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