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公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客车沿日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3公里加30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鲁******轻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苑进某当场死亡。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苑进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等情节,且被害人系其父亲,其亲属不再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及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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