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5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龙山南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1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东省邹城市**路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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