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别名郝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娄烦县人,原山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娄烦县**乡**村。2016年12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3月1日被逮捕。

值班律师史帅,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报送至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伙同苗立平(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公司委托,窜至山西省襄汾县滨河路南喷泉广场,强行将存在债务纠纷、乔忠民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蓝色别克英朗牌汽车(车牌号码:晋L****8)扣走,后存放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车库,现车辆未追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