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芮城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驾驶自己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与**路**中学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卫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7.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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