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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村03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早7时许,闻喜县桐城镇***村村民金某甲在自家门前晒玉米杆时,与邻居金某乙因晾晒场地的面积、大小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金某乙的儿子金某某赶至现场,持木棍击打金某甲的肩部、头部,期间金某甲用手护住头部,造成金某甲头部血肿、创伤、左小臂受伤。

2019年11月20日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同年11月22日金某某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同年 11月24日,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金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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