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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经营平凉景煜商贸有限公司,住崆峒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王某某,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经营一楽炒饭,住崆峒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冯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营的“平凉******公司”贷款5000元,担保人阎某某,贷款期限一周。2018年11月3日16时许,梁某某联系借款人冯某某还款未果,将担保人阎某某叫至其公司内,纠集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李某某限制阎某某人身自由9余小时,让其联系找钱还账。期间,梁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先后对阎某某拳打脚踢,同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阎某某离开该公司。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阎某某所受伤情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肝挫裂伤。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2月9日梁某某赔偿被害人阎某某损失12000元,被害人表示对梁某某等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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