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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号,居住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新民市**乡偏**村**号。因本次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10,居住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系被害人郑某某儿子。

    辩护人薛景顺,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辽AX****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民市**乡**村村委会北约500米处,夜间行车忽视瞭望、超速行驶、追尾撞前方同方向路边行走的郑某某,造成车辆右前部损坏、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犯、自首、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予以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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