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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兵下垦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苏省南京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武川县**镇,住内蒙古武川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4日0时03分许,杜某某驾驶苏A855**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石河子市*团迎宾路与光明东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1mg/100ml,民警将杜某某带至121团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841号鉴定意见: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0时03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苏A855**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石河子市**团迎宾路与光明东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1mg/100ml,民警遂将杜某某带至**团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醉酒驾驶造成的危险程度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并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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