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村**号**幢***,现住新疆新源县**团***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新F6****号微型轿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国道**线**公里加**米处时,将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新源县交警大队认定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处理期间,冷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全部赔偿款59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冷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