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农民,住**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向*行驶至**线*公里**米处,与行人***相刮撞,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月**日,***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超载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月**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元。
2019年**月**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到******投案。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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