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后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2009年至2010年系曲靖市**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纳爱斯系列产品。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货款共计61878.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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