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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职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组,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别墅**栋。因涉嫌行贿罪,经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识了时任吉林**区管委会**的卢某某。陈某某通过挂靠公司的名义在吉林市**区承揽大量工程。2014年4月,陈某某为从**区要回拖欠的工程款,想要用两台丰田车抵账,他找到卢某某向**区管委会主任杨某某说情,杨某某同意将**区的两辆丰田越野车以购买价格250万元(2012年8月30日出厂、2013年5月出厂)抵顶工程款给陈某某;

2014年暑假前,陈某某找到卢某某,利用其分管**区社会事业局(**局)的职权便利,通过**中学校长吕某某,将其次子陈某某安排到本不属于学区就读范围内的松花江中学就读。为感谢卢某某,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卢某某儿子结婚前送给卢永哲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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