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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吉阳西路**时代*****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广场警务站门口停车位,倒车时碰撞停在路边上的警车。被警务站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车接受检测,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0mg/100ml。案发后,赵某某主动联系被撞车辆的使用人,赔偿了被撞车辆的维修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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