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广场警务站门口停车位,倒车时碰撞停在路边上的警车。被警务站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车接受检测,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0mg/100ml。案发后,赵某某主动联系被撞车辆的使用人,赔偿了被撞车辆的维修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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