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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3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滁洲阳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德兴分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皖******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德兴市绕二镇装运垃圾往德兴市**街道行驶。当车行至**镇**村路段遇前方约十米处被害人汤某某由右向左横过马路,吴某某虽采取了鸣笛、制动措施,但同时违规借道对向车道继续往前行驶,在对向车道行驶时将被害人撞倒,左侧前轮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同事刘某某于现场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吴某某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滁洲阳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德兴分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约定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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