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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7********,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罗某某被骗入位于新余市城区朱本文、武绪强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窝点。2018年12月31日,在该传销组织的安排下,罗某某伙同组织成员对马某某采取控制人身、看守、恐吓、上课等手段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年1月15日马某某被解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仅参与对一个被害人上课,没有骗人加入组织,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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