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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寓*单元*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包庇,于2019年4月23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边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7日经州院指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补重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补重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跟着张某乙在张某丙经营的赌博游戏厅看场,跟着张某乙一起参与殴打王某某一次其后离开龙井市。2017年回到龙井后,经张某乙介绍给张某丙开设的赌博游戏厅顶罪,到公安机关供述称柳美玉牙科附近的赌博游戏厅系其开设,2017年8月17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后在天津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1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龙井市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张某甲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甲虽构成包庇罪,但其实际已因开设赌场罪被龙井市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决,实际刑期部分已经执行;(3)张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羁押时间已近1年,实际涉嫌包庇的刑期已届满,再因包庇罪提起公诉已不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退回张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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