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7********,汉族,系辽宁**在校学生,本科文化,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8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驾驶辽D****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北大道某某线桥下时,因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停驶的人力三轮车及在正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辽D****5号小型轿车、人力三轮车损坏及董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宫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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