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20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镇**委**号楼**单元**室,现住沈阳市**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M****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区**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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