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2018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被泗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韩*酒后与犯罪嫌疑人张**以及孔**、徐*、徐**、孔**到泗水县斯威特KTV唱歌,在斯威特KTV楼下遇到也和朋友来唱歌的韩*姐夫刘*,因韩*不让刘*去KTV唱歌双方发生口角,刘*的女儿被吓哭,刘*的朋友胡**、单**从斯威特KTV来到案发现场,刘*对在一旁劝架的徐**踹了一脚,徐**打刘*脸部一拳,之后韩*、张**、孔**、孔**、徐**、徐*与胡**、单**相互厮打,其中犯罪嫌疑人张**将胡**摁倒在路旁绿化带内,并拳打胡**脸部;徐**将单**摁倒在路旁绿化带内,徐*也朝单**身上踹了数下。韩*在厮打中打了对方一个人的身体几拳。后因胡**打电话报警,犯罪嫌疑人韩*、张**、孔**、孔**、徐**、徐*逃离案发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胡**双侧鼻骨骨折,其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韩*、张**主动到泗水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韩*的家人、张**的家人分别与被害人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018年3月14日,徐*的家人、孔**的朋友、孔**、徐**分别与被害人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约定每人向胡**支付3万元各项赔偿共计18万元,胡**不再追究韩*、张**、孔**、孔**、徐**、徐*的任何责任,犯罪嫌疑人一方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胡**出具了收到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的行为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张**系初犯、偶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胡**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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