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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绰号“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511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2日、2019年1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港都”(域名:www.gd.com)网络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缅甸,该赌博网站于2018年10月18日更名为“金三角国际”(域名:www.6666jsj.com,以下简称:“龙虎赌博”
)。其赌博方式为:赌厅中的工作人员从八副扑克牌中抽出两张比大小,一张称为“龙”牌,一张称为“虎”牌,参与赌博的人员通过该赌博网站观看现场视频,并通过网站赌博账号运用积分同步下注,赔率为1:0.97,其中0.03%为洗码费,该网站为吸引参赌人员,每星期按投注额的0.09%返回至参赌人员的账号中。网站运行方式为:通过直接发展代理或者代理介绍发展代理的方式大规模发展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和接受赌博投注。现金与网站积分的兑换比例为1:1(一元人民币兑换一积分)。

2017年左右,杨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廖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成为“港都”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为:70720(后更改为:y7663)。2018年2月份,龙某甲、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妻二人加入与杨某甲一起成为“港都”赌博网站的代理,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份,平分利润、共担风险。为了获得高回报,杨某甲、龙某甲、石某某与“港都”赌博网站约定赌客输钱,杨某甲等人分其中的70%,若需要赔付参赌人员,杨某甲一方也要承担其中的70%风险。2018年5月,龙某乙(另案处理)找到杨某甲要求加入杨某甲等人从事的赌博代理活动。杨某甲征求龙某甲的意见后同意龙某乙加入并约定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后龙某乙于2018年10月1日退股。后杨某甲、龙某甲、石某某聘请了杨某丙、龙某丙、龙某丁(匀另案处理)三人负责管理账号、收取赌资、兑换积分等。2018年10月,杨某甲、龙某甲又聘请了宁某某、田某乙(均另案处理)、杨某乙(不起诉)前往缅甸收取赌资、兑换积分等。期间,杨某丙、龙某丙、龙某丁、宁某某、田某乙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等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为了吸引下线代理,杨某甲等人还将实际盈利的10-40%不等返还给下线代理,先后发展了麻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代理。2019年1月,龙某甲、石某某重新接手了一个代理号,并聘请田某甲为其管理龙虎赌博账号,为下线代理及参赌人员兑换积分。2019年2月11日,田某甲听闻龙建文被抓后,使用其工作的手机电话通知缅甸方面将龙某甲的代理账号封停。杨某甲通过从事赌博网站代理非法获利约50万元,龙某甲、石某某非法获利约40万元,龙某乙非法获利36万元。经网络远程勘查发现:杨某甲、龙某甲、石某某、龙某乙持有的一级代理账号Y7663的总投注笔数为82.6396万笔,总投注金额为3.8797017亿元,洗码费为337.3934万元,实际盈利为534.4653万元。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龙某丙的银行卡等收取赌资达80余万元,宁某某的银行卡等收取赌资达200余万元,田某乙的银行卡等收取赌资达200余万元,龙某丁的银行卡等收取赌资达400余万元,杨某丙的银行卡等收取赌资达1000余万元。案发后,田某甲于2019年2月11日在保靖县**镇**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帐户明细、微信支付明细、账本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龙某戊、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杨某甲、龙某甲、龙某乙、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6.现场堪验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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