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尤溪县**镇**路**号林某乙家中喝了些掺酒的鸭汤和一汤匙啤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载林某甲由尤溪县防疫站后面停车场往防疫站坡底方向行驶,车辆从停车场出发行驶约十米,林某甲试图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要开车便将该车钥匙拔走,随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将车从防疫站斜坡中段溜到坡底横停在环城路上,后因二人争执声扰民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9月26日2时42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9月27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检测照片、检定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发还车辆通知单、现场调查记录、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23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