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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系群众,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7时52分,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公里400米(连山区**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并入机动车道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桥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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