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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红色“艾美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路**巷西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杨某某为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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