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资中县水南镇碧泰街48号金叁旅馆值班室,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值班室内的1700余元现金以及一台苹果平板电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李某某损失且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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