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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2********,汉族,大专,新疆自治区**厅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39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轮台县**路与**东路三叉路口处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水泥头,造成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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