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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甲,曾用名隋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0********,汉族,无职业,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委**号,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甲进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宾馆内一未上锁房间,趁屋内二人睡觉时,将放在该屋床边黑色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元。

2019年6月27日,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隋某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退赔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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