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桑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在邓州市桑庄镇**村**营,因土地纠纷,被害人司某某辱骂、撕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殴打被害人司某某,致使司某某肋骨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司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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