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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山东省*****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滕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和其亲戚,从邹城市废旧物资贸易市场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小区内,因停车问题其亲戚与小区门卫发生纠纷,被带至邹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处理。后因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移交给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警到达府前派出所后,当场对崔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崔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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