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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家住金溪县XX镇XX路4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转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XX醉酒后驾驶赣F5XXX6轻型普通货车从金溪县对桥乡旸田村往金溪县城方向行驶。17时55分许,当行驶至金溪县城云山路路口时,与一辆由赖XX驾驶的桂K61XXX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3.39mg/100ml。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刘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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