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城**期**苑**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EG***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梅路交口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张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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