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5033,蒙古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改变罪名为赌博罪,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细河区长青街25号附近一彩票站内向朋友宣称自己坐庄开设黑彩,接受褚某某、迟某某、高某某等人参与世界杯赌球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金额181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涉案人数、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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