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0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吴堡县宋家川镇*村*号,吴堡县*工作,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0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年26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任*酒后驾驶陕K4820K“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吴堡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油公司岔口附近处时,被吴堡县交警队民警在城区例行检查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任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任*酒后驾车去接自己的孩子,行驶一百多米即被查获,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