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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称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3198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称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称多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3199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称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称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称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昂某某、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4时,称多县公安局歇武派出所在巡逻时发现一辆可疑车辆,经排查发现该车内有已被宰杀的牛肉,通过对两名嫌疑人的盘问发现,车内牛肉是被盗杀的,歇武派出所立即上报称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及走访调查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已找到失主,并确定案件确实存在,随即立案侦查,根据失主索某某的陈述确定其家中一头牦牛被盗,两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因家中贫困才盗窃的牦牛,由称多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杀母牛的牛肉为176.4斤,为中等牛肉,市场销售价格为每斤29元,认定的牛肉总价为5104元。现被不起诉人昂某某、日某某已与失主达成协议,赔偿了两头牦牛并归还了牦牛皮,已得到失主索某某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决定”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昂某某、日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称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称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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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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