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天发)(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贵DLJ***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镇***村**坝出发往思南县***镇**村***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停靠在公路右侧的由文某某所有的贵DGW***号小型汽车相刮察后,卢某某继续驾车继续向思南县***镇**村***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镇**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文某甲驾驶的贵DEM***号小型汽车相刮察,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思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20年1月27日16时08分在思南县公安局***派出所对卢某某进行酒精浓度呼气式测试,其结果为142mg/100mL。同日18时00分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将卢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7.83mg/100mL。卢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