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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明桥)(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熊艳云,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21时30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2小型轿车从开阳县正街出发,途径西门桥往磷都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磷都大道与文星路交叉口10米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测试含量为127.7mg/100ml,后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送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检验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筑公交鉴字(理化)字[2019]1330号),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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