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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0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15时48分许,不起诉某某驾驶贵A82***号重型罐式货车由宁谷方向沿黄望线往鸡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望线183KM+200M时,所驾车与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犁土机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周盆发经医务人员确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次事故中,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叶某某已赔偿周某某家属人民币292999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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