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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利用其父吕甲在安顺市西秀区***事处**村承包地,在未办理建房及住房手续、未获得相关土地批文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地违法建房,于2017年建成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17年8月22日经安顺市城乡规划西秀分局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于次日责令吕某甲限期拆除。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因拆迁公司告知吕某甲其建房不在安顺市城乡规划西秀分局下发的违建户名单内,吕某甲得知其也能领取征收补偿款。此后,吕某甲在明知其所建房屋存在未做不锈钢管扶手、固定式衣柜、热水器室内迁移及水电线路属于明线等情况,仍隐瞒真相,通过虚报、多报的方式骗取装修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737537万元(以下币种同),随后以其父及其个人名义与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连同上述骗取部分,获取国家补偿款共计286.127387万元。2019年4月14日,经侦查员电话通知,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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