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小名小桃,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6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职业务农。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中午,中**局**工程有限公司都匀至安顺公路项目第T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部)一台挖机将麻江县**镇**村**组的自来水管压爆,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发现后将现场情况拍摄后发到本组微信群(下铁冲议事群)中,随后,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刘某某一起到下铁冲组磨担沟(地名)处将施工挖机拦下等组上村民赶来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宋某甲其他村民赶到磨担沟后一起参与堵路,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等人在现场提出要**部修复压坏的水管和罚**部5000元等要求。当天下午,**部将压爆水管及时修复,但因未满足交村民5000元“罚款”等要求,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及本组其他村民将挖机堵在路上,致使交通被堵,**部的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麻江贤昌派出所民警及贤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先将挖机移到路边让社会车辆和施工车辆通行,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等坚持不让移动挖机,致使2019年7月29日中午至2019年7月30日上午**部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给**部造成****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宋某甲在聚众犯罪中自发参加堵工,堵工时间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较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小。在案发后,宋某甲及其家属向**部赔礼道歉,积极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部对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也不要宋某甲等四人赔偿经济损失。现**部与麻江县**镇**村**组相关矛盾已解决,项目施工正常。因此,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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