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土家族,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聘任员工,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其父亲张某乙所有的贵DK****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办事处**广场停车场出发经**桥往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长江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办事处**楼超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2管,并将其血样1管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4.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现场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如实交待了上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