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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晓龙)(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0月12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9年10月12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栽培香菇需要,向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白岩脚的一片林木,并支付了定金10000元。之后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该处林木进行砍伐。案发后,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检测,被砍伐的伐桩14棵,立木蓄积为11.3立方米。

2018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事后在砍伐现场进行了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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