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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2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2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赵某某由安顺市西秀区**乡**村往安顺市区方向行驶,行至黄望线(黄泥塘-望谟)162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公司路口)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对向往**公司左转弯由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2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赵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2mg/100ml。2018年6月13日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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