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年*月13日出生,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老塘河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贵GFY***号小型轿车由花鸟市场往机场路行驶,行至安顺市北二环路空港创业园门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陈平安驾驶载苏红的贵GBE***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苏某某经医务人员确认死亡、当事人陈某某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
方某某现已赔偿当事人家属人民币741224.5元,并取得家属谅解,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4200元,取得其本人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当事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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