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利江,贵州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陈某某在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家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罗某某多次说起跟夏某某搬运木材夏某某给的工钱太少,陈某某提出曾经跟夏某某也有过矛盾,二人商量后,罗某某又邀约严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决定当晚盗窃夏某某砍伐位于麻江县**镇**村上撇坡组(地名:懒岩)处的马尾松木材。2019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其母亲的贵0*****9号蓝色农用车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李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到之前商定好的地点将夏某某砍伐在山上的马尾松木材盗运到麻江县**木业有限公司售卖得赃款2029元,经麻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马尾松原木价值2029元。事后,四人将非法所得款上缴并退赔夏某某2029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赃款,退赔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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